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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規(guī)定納稅人須憑車船稅完稅證明辦理“交強險”

2008-3-2 9:18 紅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在辦理繳納船稅手續(xù)時,如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除摩托車以外應稅車輛車船稅的,必須先到地稅機關繳納車船稅,憑地稅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到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yè)務,否則保險機構不得出具“交強險”保單。近日,省地稅局根據(jù)當前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現(xiàn)狀及各地反映的問題,對《湖南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改。

  省地稅局明確,《暫行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

  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摩托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要求納稅人在《車船稅限期申報繳納通知書》(附件三)上簽字,并在當月終了后10日內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拒絕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表》(附件四)及《車船稅限期申報繳納通知書》存根,由地稅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追繳。

  納稅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除摩托車以外應稅車輛車船稅的,必須先到地稅機關繳納車船稅,憑地稅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到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yè)務,否則保險機構不得出具“交強險”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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