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今起征求意見免征范圍擬擴大包括港澳臺車船
混合動力汽車車船稅至少減半
2011年6月15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規(guī)定,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對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車船,將免征車船稅。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下稱“車船稅法”),進一步完善了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jù),調(diào)整了稅負結構,規(guī)范了稅收優(yōu)惠,強化了征管手段。
通過后的車船稅法擬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擴大免征范圍
車船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對捕撈、養(yǎng)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除此,條例還規(guī)定,對于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車船,亦不征收車船稅。
條例將免征范圍做了進一步的擴大和明確。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法第四條所稱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
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另外,機場、港口內(nèi)部行駛或作業(yè)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nèi)免征車船稅。
轉讓過戶車船
同一納稅年度不再繳
條例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另外,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nèi)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車船稅計算方法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shù)。
征求意見方式及時間
意見提交時間:2011年7月14日前
提交方式: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chinalaw.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件:ccs@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