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我國進一步整合和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資源綜合利用的定義
資源綜合利用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fā)與合理利用,對工業(y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與之衍生的相關產品就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增值稅政策整合內容
一是整合現(xiàn)行主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規(guī)范了認證程序,統(tǒng)一了產品標準和環(huán)保要求。
二是停止了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是新增加了11種需要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yè)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退役軍用發(fā)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各類工業(yè)企業(yè)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增值稅優(yōu)惠方式
一是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
二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業(yè)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軍用發(fā)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fā)電廠及各類工業(yè)企業(yè)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四是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僅適用于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辦理渠道和資格
對于適用免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對于適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所在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可咨詢財政部駐所在地的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