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了《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其中有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的規(guī)定,核定大酒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保全稅基,增收消費稅。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點評:
對整個白酒行業(yè)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看好。
目前整個白酒行業(yè)普遍采用建立銷售公司的做法,來降低消費稅稅基。政策的實施,將會影響整個行業(yè)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長期來看,眾多中小企業(yè)面臨的壓力更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為優(yōu)勢企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營范圍。
我們認為,國家可能有兩種途徑對此進行監(jiān)管:一是直接按照銷售公司的發(fā)貨價來確定稅基;二是通過某種折算方法從市場零售價格推導出產品出廠價格。
避稅程度直接影響到公司業(yè)績受該政策影響的程度,我們認為,避稅程度大的公司受影響更大。如果以(利潤表確認的當期消費稅/全額征收應收消費稅)這個比例來衡量的話,瀘州老窖避稅程度最大,其次為五糧液,山西汾酒避稅程度最小。
如果采用市場零售價格推算的話,所用的折算率可能位于35%-45%之間,所用折算率目前可以看到的參考有江西和貴州!督魇“拙葡M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三條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一般標準: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市場零售價格/(1+35%)。第四條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的一般標準: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生產成本,白酒生產成本是指按現(xiàn)行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的成本。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白酒市場零售價格(以下簡稱零售價)為商業(yè)零售單位或批零兼營單位(以下簡稱零售單位)銷售的瓶裝白酒加權平均零售價(不含增值稅)。
我們按照全額征收的假設條件比較苛刻。有機構曾經假設消費稅稅基為銷售收入的50%,受負面影響的程度從小到大依次為:山西汾酒、貴州茅臺、水井坊、瀘州老窖和五糧液。但是如果假設白酒消費稅稅基為銷售收入的50%,而其他征收消費稅的行業(yè)仍然為100%的銷售收入為征收消費稅稅基的話,會引起不公平競爭的因素。不過如果國家降低白酒企業(yè)消費稅稅率至10%,然后按全額征收,則效果與直接按銷售收入50%為稅基征收效果一致。這種分析存在的風險點:一是細則沒出,具體征收辦法及措施未知;二是白酒企業(yè)可能會采取新的避稅措施;三、各地政府能實施到何種程度,以及對地方性的小酒廠是否也能起到同樣力度的約束作用。
如果我們按銷售收入全額征收的猜測成為現(xiàn)實,那么對白酒行業(yè)盈利能力的壓制是較為嚴重的;但是目前白酒行業(yè)的估值與整體市場相比,溢價率處于較低的地位;實體經濟目前處于底部運行區(qū)域,隨著宏觀經濟的轉變,白酒公司的經營狀況將會逐步好轉。我們仍然維持白酒行業(yè)“中性”投資評級。另外,貴州茅臺受影響最小,鑒于其獨特的競爭優(yōu)勢,仍然維持“買入”投資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