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稅收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通知,明確了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稅操作相關流程和細則。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審核納稅人申報資料,重點做好四方面的核查。但通知并未就市場關注的如何防止個人限售股借助ETF換購或押后進行高比例送股等避稅行為給予回應。
通知稱,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如果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按照當月取得的全部轉讓所得,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并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附送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chǎn)原值憑證、繳納稅款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審核確認后,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并辦理退(補)稅手續(xù)。
通知規(guī)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應將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抓緊印制、發(fā)放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各類申報表,并要求嚴格審核申報資料,重點做好四個方面的審核:一是審核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各類申報表內(nèi)容填寫是否完整,表間邏輯關系是否正確。二是審核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對納稅人清算時未提供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授權書的,應要求其補齊后再予辦理。三是審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憑證所載數(shù)額、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與申報表對應欄次所填數(shù)據(jù)是否匹配,相關憑證及資料是否與財產(chǎn)原值直接相關。四是審核納稅人報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所填數(shù)據(jù)與證券機構報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該納稅人的扣繳信息、繳納稅款憑證所載金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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