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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將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征收個稅

2011-2-14 9:13 國際金融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昨日(2月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的公告稱,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的個人,按照統(tǒng)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因此,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最新規(guī)定,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記者注意到,201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4837.17億元,同比增長22.5%,比2009年同期增速加快16.4個百分點。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6.6%。其中,除儲蓄利息所得稅收入同比下降76.9%以外,其他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都保持了快速增長。

  在這一增速下,為何還要開辟新的個稅征收項目,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馬蔡琛博士分析認為,以往提前退休的情況并不普遍,而伴隨人口老齡化的到來,更多已滿一定工齡的人們都開始選擇提前退休的方式,或休息或另謀職業(yè)等,因此,上述文件的出臺是為進一步明確此類補貼是否應該征收個稅,畢竟它屬于退休前的一筆收入,而非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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