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將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作出明確,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公告明確,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具有國家相關(guān)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wèi)食健字文號;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發(fā)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發(fā)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diào)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fā)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fā)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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