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辦法增設了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新的證明類票種,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稅收完稅證明各稅種通用,樣式全國統(tǒng)一。辦法 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稅務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和稅收征繳信息化的推進,對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這部新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并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公布。
辦法共六章62條,主要體現(xiàn)了以下幾方面的改革內容:規(guī)范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并重新界定了稅收票證的定義;肯定了征繳信息化的發(fā)展成果;統(tǒng)一了稅收票證具體式樣和尺寸;明確了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崗位,并對業(yè)務風險環(huán)節(jié)做了崗位分設要求;簡并了票種,完善了稅收票證種類體系;增設了各稅種通用的稅收完稅證明;從制度上支持了各種稅收票證的“一票多稅”填開。
辦法從稅收票證對于征納雙方的雙重基本功能出發(fā),將稅收票證的定義界定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xié)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和罰沒款等各項收入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明確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辦法另一個新意在于稅收完稅證明的設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人對稅收票證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納稅人由于購房、出國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稅務機關另行開具完稅證明的情況大量增加。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中,無法開具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但是納稅人確有需要的情況越來越多。基于這些現(xiàn)實需要,辦法增設了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新的證明類票種,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