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連市福利企業(yè)在國家稅務局減免增值稅(退回)后,是否執(zhí)行遼地稅函[2001]384號文件,退回已交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
答復: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yè)稅 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文件)規(guī)定,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也就是說,增值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增值稅減免稅的,退還已征的城建稅。
遼地稅函[2001]384是指由于減免流轉稅而發(fā)生退稅的,應在退還流轉稅的同時退還已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此政策未變,與總局文件也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