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涉稅籌劃的四個概念
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避稅籌劃四個概念,互相區(qū)別,各有側重,不能混為一談。
稅務籌劃的主體應該涉及征納雙方,其內涵最廣、范圍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稅事務,是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對稅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以期達到相對的征稅效果最好、征稅成本最低和納稅成本最小化、稅負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的效用總和,實質上是一個雙贏的選擇,應該包括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兩方面的內容。它有利于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的良性發(fā)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普法意識,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稅收籌劃的主體應該是稅務機關,主要從一個稅收管理者的角度出發(fā)研究如何加強稅收立法、完善稅收法制,以及改進征管措施、組織和控制稅源、提高征管水平的籌劃或者說策劃,他可以分解成稅收立法籌劃和稅收征管籌劃兩方面。他有利于保障公平的市場競爭,為納稅人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huán)境。
納稅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人。主要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對納稅人的涉稅事項進行策劃,以實現(xiàn)其綜合利益最大化(企業(yè)價值最大化),這是通常所指的納稅籌劃。筆者認為,目前納稅籌劃更多的是指納稅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xiàn)涉稅零風險而采用的“非違法”手段,對自身的經濟活動進行策劃安排的總和。幾乎所有的納稅籌劃方案都有以下幾個共同特征:一是在取得相同收入、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盡可能少繳稅款,即稅收負擔最小化包括稅收負擔率和稅收負擔額兩部分;二是在繳納的稅款相同的情況下,取得盡可能多的收益(利潤);三是在收益(利潤)相等的情況下,盡可能用較少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去實現(xiàn)。因此,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應該是企業(yè)價值最大化前提下的稅負降低。因此,總體來說,納稅籌劃應該與企業(yè)價值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表面上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條文規(guī)定,實質上是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各種手段,利用稅法漏洞、空白點獲取納稅收益的行為。因此,所謂避稅籌劃行為雖然不違背稅法的現(xiàn)有條文,但與稅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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