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資產的有關規(guī)定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3 15:46:11 字體: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國內購入的,還是進口的或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對納稅人來講無疑意味著稅負的加重。為了減輕稅負,企業(yè)如需固定資產時,能夠自制的就盡量不外購。自制固定資產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購入,可以合法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可以相應減少一部分增值稅。另外,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范圍要比企業(yè)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的范圍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

  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屬于非應稅項目。因此,發(fā)生上述內容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列支。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以區(qū)別對待:對房屋、建筑物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列支,但對機器、設備發(fā)生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則可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做法雖然有悻于生產型增值稅的原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允許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暫免增值稅。這里所說的固定資產有具體的限定條件:

  (1)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如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出于更新設備、盤活閑置資產等目的,企業(yè)有時會將已使用過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出售。由于稅收因素的存在,一個高的銷售價格并不一定能帶來一個高的現金流入。

  例如,企業(yè)擬將一項已使用兩年的固定資產出售,該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13萬元。如果該企業(yè)以102萬元的價格將此項資產出售,由于10 2萬元超出原值,需繳納增值稅102÷(1+4%)×4%=3.92萬元。企業(yè)凈收益102-3.92=98.08萬元。

  如果企業(yè)將價格降至99萬元銷售,雖然從購買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3萬元,但由于納稅義務的消失,企業(yè)的凈收益反而增加了99-98.08=0.92萬元。

  此外,由于銷售價格的降低,企業(yè)完全可以向購買方提出更為嚴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預付款等。這樣,企業(yè)現金流入凈增量就決不僅僅是0.92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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