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辦事處的靈活性籌劃增值稅
據(jù)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所設立的辦事處有三種情況:一是辦事處作為固定業(yè)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lián),連同運抵貨物或經營項目,一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運抵的貨物應對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載明的起運貨進行查驗、核對。納稅人在批準有效期結束后,應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銷售地稅務機關查明銷售情況后,填明銷售經營情況的有關欄次,并將報驗聯(lián)留存。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fā)票,并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xù),最后由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辦事處作為常設分支機構向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在經營地申請領購發(fā)票,在經營地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全額計繳總機構。
三是辦事處作為獨立核算機構,在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處理全部涉稅及有關經濟事宜。
某經營原油及油品的銷售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8年1月~6月該公司在某省菜市設置了臨時性辦事處。該辦事處在1998年1月~1998年6月接到總公司撥來貨物500噸,取得銷售收入200萬元,撥入價為160萬元,在經營地就地采購原油1萬噸,購進價為900萬元,取得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1月~6月盈利100萬元(注:總公司1997年度會計核算虧損200萬元;上述進價及銷售收入均為不含稅價格)。該辦事處1998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種涉稅處理方法,納稅額度分別如下:
1.作為辦事機構繳稅
公司撥來貨物有合法經營手續(xù),應回總機構所在地納稅;辦事處在經營地所采購的貨物超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的范圍,應在經營地納稅。分別計算公式如下: (200萬元-160萬元)×17%=6.8萬元(回機構所在地繳納)
1000萬元×6%=60萬元(在經營地繳納)
共計繳納增值稅66.8萬元。
2.按分支機構繳稅
[(1000萬元-900萬元)+(200萬元-160萬元)]×17%=23.8萬元(在經營地納稅)
100萬元利潤按《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可彌補總公司上一年度虧損。
3.按獨立核算企業(yè)繳稅
增值稅[(1000萬元-900萬元)+(200萬元-160萬元)]×17%
?。?3.8萬元
所得稅100萬元×33%=33萬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種處理方法納稅額完全不同,第二種方法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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