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fā)放:把握籌劃臨界點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范了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F(xiàn)在我們來考慮在該政策背景下,年終獎金應該如何發(fā)放才是最佳節(jié)稅途徑。
我們可以從以下3種方式中對比一下:
1.獎金平均到每月發(fā)放;2.年中與年終各發(fā)一次;3.年底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
例:2006年,王先生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下面我們按上述3種方式來計算和對比結果。
方式1.獎金按月發(fā)放,每月發(fā)放3000元。
則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適用的稅率為20%,于是,每月應納稅額為5900×20%-375=805(元);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12=9660(元)。
方式2.年中7月份發(fā)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fā)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
除7月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7月份發(fā)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12900×20%-375=2205(元)。
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5%和125(根據(jù)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6000×15%-125=37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3.年終一次性發(fā)放36000元。
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仍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fā)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5%和125(根據(jù)36000÷12=3000元確定),于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2+5275=8995(元)。
從上面3種方法可以看出,在新的獎金計稅政策下,原先的“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兩次集中發(fā)放多納稅款9660-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fā)放多納稅款9660-8995=665(元)。
于是,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結論一:為降低稅負,應改變原先采用的“獎金分期付款”籌劃方式,而回歸發(fā)放半年獎、年終獎的方式進行籌劃納稅。那么,在發(fā)放半年獎、年終獎之間,還存在什么技巧嗎?我們再看一種發(fā)放方式。
方式4.年中7月份發(fā)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fā)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
除7月份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fā)放半年獎時,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應納稅額=14900×20%-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0%(根據(jù)24000÷12=2000元確定),于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605+2375=8390(元)。
我們發(fā)現(xiàn),與方式2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fā)放獎金方式,但方式4應納稅款比方式2少了9390-8390=1000(元);與方式3相比,方式4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1即原先的籌劃方式相比,我們能看到更大的差別,整個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至此,我們算是發(fā)現(xiàn)了回歸半年獎發(fā)放、年終獎發(fā)放的好處。但是,在看到這種新籌劃方式高興之余,我們還要注意到此間還有技巧:為什么方式2和方式4均為年中發(fā)放一次、年末發(fā)放一次,由于發(fā)放數(shù)額的不同,兩種方式的納稅數(shù)額又有不同,此間的籌劃技巧是什么?關鍵還是對我國稅法新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4中,我們看到,在確定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時,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剛好是適用稅率10%的臨界值。但方式2中26000÷12=2167(元),雖然剛超過2000沒多少,但仍應按15%的稅率計征年終獎,從而使得整個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于是,我們又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
結論二: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終獎金除以12的商數(shù)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金發(fā)放金額,使其商數(shù)調(diào)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這種節(jié)稅效果極為明顯。至此,好像這個籌劃方案很完美了,方式4將是最好的選擇,那么我們再看一種方法。
方式5.獎金分13次發(fā),其中每月發(fā)1000元,年末再發(fā)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
這樣,王先生每月工資與獎金合計為55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500-1600=3900(元),3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3900×15%-125=460(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0%(根據(jù)24000÷12=2000元確定),于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460×12+2375=7895(元)。
我們發(fā)現(xiàn),與方式4相比,方式5將少繳495元(8390-7895)。
此間的籌劃技巧又在哪里呢?原來方式4中7月份一次性發(fā)放12000元,使得7月份適用稅率被抬高到了20%,而方式5則將12000元平均分配到了全年12個月中,使得全年每月的適用稅率還保持在15%水平上,因而達到了更加節(jié)稅的效果。
于是,我們又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
結論三:通過合理分配獎金,在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的同時,應該注意每月的適用稅率,在回歸發(fā)放半年獎、年終獎的方式籌劃納稅的同時,我們應與“獎金分期付款”籌劃方式相結合,從而達到最佳的組合。
關于季度獎等其他獎金的籌劃方式,與半年獎籌劃方式類似。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按月平均發(fā)放工資獎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納稅最優(yōu)的方法。當企業(yè)員工平時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稅率與年終獎金納稅稅率有差異時,可以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進行工資獎金發(fā)放方法的節(jié)稅考慮。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發(fā)放支付方式的籌劃,盡可能地將員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中。同時,要盡量避免多次累計發(fā)放獎金或補貼,從而形成適用稅率提高多繳納稅款的現(xiàn)象。我們總的原則是,將收入平均實現(xiàn),以避開高稅率,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我們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fā)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那我們又可以將獎金調(diào)換入工資收入。這里,臨界點是籌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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