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售出與借款哪項融資成本更低

來源: 編輯: 2005/04/16 10:59:24 字體:
    2005年1月,某公司流動資金周轉困難,擬向金融機構貸入期限為一年、利率為6%的款項200萬元。財務人員李某向老總建議,企業(yè)前兩年購入了一批三年期、利率為2.8%、一次還本付息國庫券200萬元,目前正好還有一年到期。公司可以考慮將其售出,以緩解資金不足的壓力;

    方案為了證明觀點可行,李某仔細算了一筆賬。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權投資,應于每年年末按應計未收利息來確認投資收益,同時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假定公司以賬面價值211.2萬元(即購入價200萬元加上兩年的應計利息11.2萬元)轉讓國庫券。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企業(yè)實際獲利11.2萬元。如果選擇負債融資,則國債累計收益額為16.8萬元(即三年的應計利息)。由于以上兩個方案是互相排斥的,必須將貸款利息作為一項成本進行扣除。按照相關稅法規(guī)定,非資本性的利息支出屬于納稅人繳納所得稅前的法定扣除項目,可以抵減所得稅支出200×6%×33%=3.96萬元,則公司實際承擔的稅后利息額為8.04萬元。此時,公司實際獲利8.76萬元(16.8-8.04)??梢姡x擇出售國債籌資盡管多納了3.96萬元的所得稅,可是稅后凈收益卻增加了2.44萬元(11.2-8.76),顯然更為劃算。

    分析:

    那么,公司可以按照李某的提議進行操作嗎?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李某曲解了“國債利息可以免稅”的內涵。一般而言,納稅人購買國債的收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國債持有期間獲得的固定利息收入;二是國債轉讓所得。按照稅法規(guī)定,這兩塊收益的稅收待遇有所區(qū)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證券交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78號)第一條規(guī)定,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從事股票、國債、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guī)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據(jù)此可知,納稅人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免稅范疇,而國債轉讓所得是應稅收入,應該依法納稅。

    當公司出售國庫券時,11.2萬元的應計利息屬于二級市場交易取得的轉讓收益,應納所得稅3.696萬元,稅后所得額為7.504萬元。與負債籌資相比,公司實際獲得的稅后凈收益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1.256(8.76-7.504)萬元。可見,由于李某混淆了兩種國債收益,將其統(tǒng)一列入了免稅范疇,從而導致了錯誤的判斷。

    結論因此,納稅人在處置國庫券時,不要想當然的認為所有的國債收益都是免稅的,當其計劃轉讓未到期兌現(xiàn)的國債時,不能忽視所得稅的調節(jié)作用。當然,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還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適用的所得稅率。假定本例中的公司處在免征所得稅的期間、則負債融資下的利息費用無法起到抵減所得稅支出的作用,稅后所得額僅為4.8萬元(16.8-12),選擇出售國債可以增加稅后凈收益6.4萬元(11.2-4.8)。

    二是是否實行凈價交易。為了促進國債由全價交易向凈價交易的轉變,有利于國債二級市場的發(fā)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2月28號出臺了《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8號)。文件規(guī)定,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假定上述公司的轉讓行為符合凈價交易條件,國債到期前交易取得11.2萬元的收入可以免納企業(yè)所得稅,則李某的分析過程與推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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