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根據(jù)我國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用于固定資產的投資不能抵扣經營利潤,而只能按期提取折舊。這樣,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shù)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guī)定抵扣。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承租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其經營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并為其今后繼續(xù)從事其他各種經營活動奠定基礎。與此同時,對出租人來說,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及如何從事經營活動而操心,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租金收入,此外,它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經營利潤收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yōu)惠待遇。因此,承租人與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這便是兩者合作的經濟基礎,當然更為個體經營者的納稅籌劃創(chuàng)造了較好的客觀條件。租賃產生的稅收效應,并非僅僅因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實現(xiàn)。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然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因為租賃可以使承租人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很快獲得收益。
租賃對承租單位來講,租金的支付過程是比較平穩(wěn)的,與自籌資金購買設備相比,同樣是取得該項設備的使用權,但租賃方式的支出則比較輕松。租賃過程中的支付資金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時由雙方共同商定,這樣,承租人就可以從減少稅負的角度出發(fā),通過租金的平穩(wěn)支付,使各個年度利潤穩(wěn)定縮減,從而使得經營所得適用較低稅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屬于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為了共同利益,他們可以通過租賃方式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使得更多的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或享受到優(yōu)惠政策,從而使得整個集團的利益最大化。
租賃從承租人籌資的角度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即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融資租賃是指當經濟主體需要某項生產設備時,租賃公司按照其要求購入所需生產設備并租賃給該經濟主體,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設備的價款、租賃費和貸款利息,一般期限較長。經營性租賃是指租賃公司購入經濟主體臨時需要的設備,提供給不確定的多個承租者使用的租賃方式,采用這種租賃方式時,承租人不需負擔維修、保養(yǎng)的費用。不同的情況下對兩種租賃方式進行比較,選擇出更加適用的租賃方式,可能也會對不同類型的經濟主體的納稅籌劃工作有所幫助。
這里應注意的一點,就是租賃設備的折舊問題。從表面上看,經營租賃的納稅籌劃是承租人通過支付一部分租金來降低其利潤所得,從而實現(xiàn)降低稅負的目的。但事實上,折舊額的多少也會直接沖減利潤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舊費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繳納給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繳納)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舊的提取由承租者負責。無論折舊以什么形式提取,折舊期限的確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它是與納稅籌劃息息相關的。
我國財務制度規(guī)定,個體經營者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個體經營者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fā)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除此之外,個體經營者在籌建期間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不論其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開辦費,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
眾所周知,開辦費和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價值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以達到節(jié)省稅收的目的,但財務費用卻是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的。因此,個體經營者應盡可能地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雖然從長遠來看,將開辦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分期進行攤銷和將其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沖減當期損益的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但是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將這部分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會直接減少經營所得,從而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獲得了部分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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