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項但已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5:36:10 字體:
  國稅發(fā)[1995]015號文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工業(yè)生產企業(yè)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yè)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商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接受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按偷稅論處,一經查出,則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并在該進項發(fā)票上注明,以后無論其貨物到達或驗收入庫,或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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