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入賬不同 稅收支出有別
為適應市場變化和擴大再生產(chǎn)的要求,企業(yè)經(jīng)常會發(fā)生擴建、改建、大修等專項工程支出。按照相關(guān)財會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將為在建工程購入的專項物資的實際成本及增值稅額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時,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但在會計實務中,通常會出現(xiàn)工程物資與原材料、修理用備件等屬基建工程和日常生產(chǎn)不易劃分的貨物,即共用物資,這就為企業(yè)將這部分物資記入“工程物資”或“原材料”提供了選擇余地。由于兩個科目下稅金及借款費用的處理方法不同,將共用物資記入“原材料”可節(jié)約稅收支出。
如:某企業(yè)利用銀行貸款進行一擴建工程,年利率為5%,年初一次性購入共用物資100萬元,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額17萬元,該工程建設期為一年,工程物資均勻投入,年底有11.7萬元的剩余工程物資。
一、借款費用的分攤對所得稅支出的影響。
根據(jù)規(guī)定,用于在建工程的專項借款只有在發(fā)生購建行為時,才能將利息資本化。因此,在共用物資記入“原材料”時不允許將當期利息資本化,而是記入財務費用,當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時,才可將利息費用資本化;而當購進的共用物資直接記入“工程物資”時,如購建行為已發(fā)生,全部利息費用應予資本化。
1.共用物資直接記入“工程物資”,利息費用全部予以資本化記入“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為零。
2.共用物資直接記入“原材料”,由于共用物資均勻投入,每月耗原材料為(100-10)÷12=7.5(萬元),進項稅額轉(zhuǎn)出7.5×17%= 1.275(萬元),合計8.775萬元,那么,全年允許資本化利息支出為8.775×5%×(12/12+11/12+…+1/12)=2.85(萬元),則當年財務費用等于全部利息費用減去允許資本化的利息費用,即117×5%-2.85=3(萬元)。
可見,第二種方法可加大財務費用3萬元,減少所得稅支出0.99萬元。
二、抵扣時間差異對資金占用費的影響。
將購入的共用物資直接記入“工程物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將其記入“原材料”,進項稅額可于當月全部抵扣,然后隨著在建工程領用逐月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由此產(chǎn)生應納增值稅的時間差異。
1.共用物資直接記入“工程物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增值稅額的資金占用費為17×5%=0.85(萬元)。
2.共用物資先記入“原材料”,進項稅額于當月全部抵扣,然后隨工程進展逐月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則增值稅額的資金占用費為90÷12×17%×5%× (12/12+11/12+…+1/12)=0.414(萬元)?! ∮纱丝闯觯捎诘挚鄱惤鸬臅r間差異,造成應納稅金資金占用費之差為0.85- 0.414=0.436(萬元)。
三、剩余工程物資處理對稅金支出的影響。
工程完工后,一般都要對剩余工程物資進行處理,或是轉(zhuǎn)入原材料用于生產(chǎn),或是先轉(zhuǎn)入原材料再出售,并按規(guī)定計提銷售稅金。按照相關(guān)財會制度規(guī)定,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資轉(zhuǎn)入存貨或出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國稅發(fā)[2003]17號文件規(guī)定,申請抵扣的增值稅發(fā)票必須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nèi)認證,并于認證當月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凡購進工程物資超過3個月的不能再計提進項稅金。本例剩余工程物資10萬元,因購進時間距完工時間超過3個月,1.7萬元的增值稅額不得進行抵扣,進而使兩種記賬情況下的增值稅支出相差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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