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權
(1)原告享有起訴和申請撤訴的權利,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上訴的權利;
(2)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進行答辯的權利;
(3)當事人有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4)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6)在開庭審理時,經(jīng)法院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的權利,有進行辯論的權利,有核對并要求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經(jīng)法院許可,有查閱并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
(7)有向法院申請對拒不執(zhí)行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