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布辦法五大變化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五大變化
2018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吨卮蠖愂者`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的內容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案件標準有所變化
(一)案件標準有所下降
新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二)案件范圍有所擴大
新辦法明確了“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納入公布范圍的走逃(失聯(lián))案件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稅務機關立案檢查,查證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違法行為;二是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的規(guī)定,稽查案件執(zhí)行完畢前已確認案件當事人走逃(失聯(lián))。
二、信息公布時間有所變化
(一)納入公布范圍的時間分兩種
新辦法根據(jù)不同的處理方式,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圍的時間按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已超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后,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納入公布范圍。
二是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經稅務機關查證并審理定性,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或者移送公安機關,應發(fā)布《走逃(失聯(lián))納稅人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滿30日后,當事人仍處于走逃(失聯(lián))狀態(tài)的,納入公布范圍?!豆妗房梢栽诙悇諜C關的公告欄張貼,也可以在報紙、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以及其他媒體上刊登,發(fā)布公告日期以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二)公布時限有所延長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guī)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并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新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三、信息公布事項有所變化
(一)增加了信息公布內容
新辦法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內容新增了“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和“走逃(失聯(lián))情況”。
(二)增加了實際責任人公布制度
新辦法規(guī)定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三)增加了信息更新程序
新辦法新增了信息更新條款,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四、信用修復有所變化
(一)規(guī)范信用救濟程序
新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后進行區(qū)分。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在公布前“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修復信用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錄入不公布;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在公布后“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修復信用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lián)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二)拓寬信用救濟措施范圍
新辦法明確了“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其他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五、懲戒措施有所變化
新辦法將懲戒措施區(qū)分為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進行列示。對公布前“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修復信用、只錄入不公布的當事人,也同樣實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稽查局
2019年4月12日
相關鏈接: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