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運輸業(yè)——流轉稅優(yōu)惠政策(七)
31.航空包機業(yè)務稅項扣除
航空企業(yè)從事包機業(yè)務,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其應稅營業(yè)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yè)的包機費后的余額。(國稅發(fā)[2000]139號)
32.加熱修井原油免稅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條例第7條)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稅
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國稅發(fā)[1999]55號)
34.北方海鹽減稅
從1994年1月1日起,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5省、市所產(chǎn)的北方海鹽,由每噸25元,減按每噸20元征收資源稅。((94)財稅字第96號)
35.江蘇海鹽減稅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征收資源稅。(財稅字[1996]24號)
航空企業(yè)從事包機業(yè)務,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其應稅營業(yè)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yè)的包機費后的余額。(國稅發(fā)[2000]139號)
32.加熱修井原油免稅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條例第7條)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稅
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國稅發(fā)[1999]55號)
34.北方海鹽減稅
從1994年1月1日起,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5省、市所產(chǎn)的北方海鹽,由每噸25元,減按每噸20元征收資源稅。((94)財稅字第96號)
35.江蘇海鹽減稅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征收資源稅。(財稅字[199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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