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傷殘軍人減免個稅有新規(guī)
記者從南京地稅部門獲悉,今后革命傷殘軍人減免個稅將執(zhí)行新的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殘疾等級在六級以上(含六級)的轉業(yè)、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分為三個等級: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減征比例為100%;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0.六級以下(不含六級)的轉業(yè)、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上述規(guī)定的50%計算。
另外稅務人員提醒說,革命傷殘軍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6項。被地方民政部門評定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并持有相應傷殘證件的人員參照革命傷殘軍人的減稅規(guī)定執(zhí)行。
附表:傷殘軍人減免稅比例
新殘疾等級舊殘疾等級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征比例
六級以上(含一級、三級、五級、六級)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年應納所得稅額:
不超過2000元的部分 100%
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50%
超過10000元的部分 0
六級以下(含七級、八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年應納所得稅額:
不超過2000元的部分 50%
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5%
超過10000元的部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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