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應如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來源: 編輯: 2004/08/02 10:08:03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guī)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9、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yè)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4)財稅字第009號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yè)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極少數(shù)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yè)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商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guī)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在提取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shù)囟悇諜C關批準。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當?shù)囟悇諜C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經營業(yè)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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