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使用權轉讓機具繳個稅嗎?

來源: 編輯: 2006/07/11 16:23:12 字體:

  問:安徽省五河縣某村民,于2000年5月從村里取得了80畝魚塘的使用權(每年上交承包費3萬元)。兩年間,他不僅養(yǎng)殖了大量的鰱魚,還養(yǎng)殖了近20畝水面的螃蟹和十多畝水面的甲魚。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車禍,致使無法再從事重體力勞動,不得不在去年底將承包的魚塘以每年4萬元租金轉租給他人,并將魚塘里使用的機具連同剩余的魚苗、蟹苗、甲魚苗一次性處理給承租人,轉讓價為16萬元。沒多久,當地稅務所所長找到該村民,要對轉租魚塘和轉讓機具、魚苗、蟹苗、甲魚苗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對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與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文蛤征稅問題與某村民轉租魚塘和處理機具、魚苗、蟹苗、甲魚苗的情況類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租淺海灘涂使用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58號)規(guī)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個人轉租灘涂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每年實際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個人一并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币虼?,某村民轉租魚塘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扣除上交給村里的承包費后,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處理機具、魚苗、蟹苗、甲魚苗取得的收入,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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