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要交納印花稅
問: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要交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應稅的“借款合同”僅僅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捌渌鹑诮M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所以非金融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故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