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空置商品房在契稅征收政策方面有哪些規(guī)定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44號)中規(guī)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營業(yè)稅、契稅的優(yōu)惠政策,延期執(zhí)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契稅。
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yè)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契稅。
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驗收商品住房,憑竣工證辦理有關免稅手續(xù)。
本辦法從1999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商業(yè)用房、寫字樓,別墅和度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證明資料中標明的房屋用途確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權上標明的房屋性質確定。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契稅。
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yè)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契稅。
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驗收商品住房,憑竣工證辦理有關免稅手續(xù)。
本辦法從1999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商業(yè)用房、寫字樓,別墅和度假村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證明資料中標明的房屋用途確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權上標明的房屋性質確定。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