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7 14:08:03 字體: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是計稅價格。

  按照《條例》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ㄒ唬┘{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按照國稅發(fā)[2001]27號文件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基金、違約金、包裝費、運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和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ǘ┘{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按照國稅發(fā)[2001]27號文件規(guī)定:

  1.國產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暫按交通部《關于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交財發(fā)[2000]433號)中規(guī)定的最低征費換算確定,換算公式為:

  最低計稅價格=最低征費額÷10%

  2.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按國稅發(fā)[2001]27號文件所附〈進口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目錄〉執(zhí)行。

  3.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其發(fā)動機或底盤發(fā)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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