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能否認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問: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能否認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依照現行規(guī)定可以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依照現行規(guī)定可以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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