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yè)稅還是增值稅
問:某公司收取客戶違約延期付款利息80萬元,對這筆利息收入,該公司是應向地稅申報營業(yè)稅,還是向國稅申報增值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向國稅部門申報增值稅。對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做了明確的解釋: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該公司收取的違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屬于價外費用,是銷售額的一部分,應按該公司所適應的增值稅稅率,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向國稅部門申報增值稅。對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做了明確的解釋: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該公司收取的違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屬于價外費用,是銷售額的一部分,應按該公司所適應的增值稅稅率,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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