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產一次性投入的裝修費攤銷問題
問: 企業(yè)租賃房產一次性投入的裝修費,原采用在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因租賃期提前終止,可否將未攤完的費用在終止期末一次性計入成本,可否作納稅扣除?有關的依據文件?謝謝。
答: 《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084號)規(guī)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根據這一原則,企業(yè)租賃房產提前中止租賃合同,則相應的裝修費應在實際租賃期內攤銷完,因此,剩余未攤銷的裝修費應在合同終止當年計入當期費用,在當年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于這一問題,國家雖沒有專門規(guī)定,但有的地方作出了明確。如《石家莊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業(yè)務問題的通知》(石國稅稅便函[2006]12號)第5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租賃房屋的裝修費用,原則上應在租賃期間內平均攤銷,如在租賃未到期之前進行了搬遷,其剩余未攤銷的部分可在搬遷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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