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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來源: 編輯: 2009/08/21 09:32:52 字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四、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相關鏈接: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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