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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影響納稅成本的相關因素及解決途徑

來源: 高金平 編輯: 2003/01/27 10:07: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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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納稅成本的概念納稅成本,是指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和在心理、經(jīng)濟方面的損失,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稅務檢查等整個納稅過程中的時間耗費及紙張、記錄等方面的費用,此外還包括納稅人的心理壓力及國家因征稅而受到的形象損失。西方經(jīng)濟學家在稅收成本理論中常把這部分費用稱為“奉行納稅費用”、“履行納稅義務費用”、“稅收奉行費用”等。為與稅收成本(征稅成本)相區(qū)別,這里采用“納稅成本”這個概念來說明。

  二、納稅成本的特征及意義。

  納稅成本與“稅收負擔”相比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為:

  1.范圍廣。納稅成本除了包括正常的稅收負擔外,還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辦稅費用、咨詢費、稅務代理費、額外稅收等等。

  2.負擔重。我國現(xiàn)行稅收有22種之多,其整體稅負約點納稅人收益總額的55%左右。除此之外,納稅人的咨詢費用、辦稅費用、滯納金和罰款等也相當可觀。

  3.風險大。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減少納稅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進行納稅籌劃。由于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把握程度不同,納稅籌劃的成功率一般來說是很低的,一旦籌劃失敗,很有可能涉嫌偷稅。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對偷稅行為將被處以所偷稅額5倍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會給企業(yè)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這些風險的存在,往往會給企業(yè)帶來巨大的損失。

  研究納稅成本對于促進納稅人遵紀守法,提高納稅意識、減少稅收“額外”負擔,提高經(jīng)濟效益、維護納稅人權益,以及促使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等方面具有意義。

  三、影響納稅成本的相關重要因素及解決途徑1.正常稅收負擔。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強制、無償?shù)貐⑴c分配的一種活動。納稅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外,對取得的收益還要征收較高比例的所得稅,另外,國家對納稅人的一定財產還課以財產稅。如果把這部分稅收全部看成是從納稅人取得的收益中繳納的,我們可以測算出這部分正常稅收負擔的比重。

  若流轉稅稅負占收入總額的5%,收益率為20%,令流轉稅占收益總額的比例為X,則有:收入額×5%=收入額×20%×X;解之得:X=25%.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率按33%計算)合計稅負達到收益總額的58%.影響稅負比例的還有兩個因素,一是財產稅、行為稅等稅收;二是企業(yè)收益率低于20%.這兩個因素都會使企業(yè)實際稅負比例超過58%.即使是虧損企業(yè),仍然要繳納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

  降低正常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是開展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一項高智能行為,既需要精通稅法,還要有實際操作經(jīng)驗。納稅籌劃既可以由納稅人自已進行,也可以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由于稅收籌劃具有一定風險,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以達到減少籌劃風險、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辦稅費用。辦稅費用包括辦稅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用、郵寄費用、利息等等。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當,辦稅費用還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對企業(yè)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對路途較遠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郵寄申報方式,此外,通過網(wǎng)上申報還可以降低資料費用等等。對于利息費用的降低途徑可以采取遞延納稅的辦法。例如,稅法對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guī)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我們知道,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納稅,是不會加收滯納金的。同樣合法地納稅,時間上有的納稅對企業(yè)有利,有的對企業(yè)不利。如果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盡量推遲納稅時間,不但可以加速資金周轉,而且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費用。

  3.稅務代理費用。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以及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聘請中介機構辦稅,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為了節(jié)約稅務代理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比如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前先進行費用措商等;其次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請注冊稅務師進行一項稅收策劃可以節(jié)稅二萬元,那么,支付的代理費應當?shù)陀诨蛘哌h遠低于二萬元才是合算的。

  4.稅收滯納金。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萬之二的滯納金。我們可以算一筆賬: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相當于按照72%的年利率計算的稅收罰息,這個比例相當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十幾倍。無論從哪個角度,占用國家的稅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與此相關的還有一項規(guī)定,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這是稅法所賦予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遇有上述情況,應當充分加以利用。

  5.罰款。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guī)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按規(guī)定設立賬冊的;未按規(guī)定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按規(guī)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jīng)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外,還會給企業(yè)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納稅人按照稅法規(guī)定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等于給企業(yè)帶來一筆受用不盡的“無形資產”。

  6.額外稅收負擔。額外稅收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排c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yè)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業(yè)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yè)的平均利潤率遠沒有這么高。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免除這份不公正“待遇”。

  ⑵與履行扣繳義務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

  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時,如果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的,其應扣繳的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由扣繳義務人“賠繳”。在計算“賠繳”稅款時,還應將支付金額視為“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進行。這樣,扣繳義務人不僅要賠繳未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而且要額外負擔一塊。比如,某企業(yè)年末支付本單位職工的集資利息20萬元,按規(guī)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4萬元(20×20%),如果企業(yè)未履行扣繳義務,則應由單位“賠繳”個人所得稅5萬元[20÷(1-20%)×20%].由此可見,與履行扣繳義務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相當沉重。

 ?、桥c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捐贈扣除的基數(shù);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shù);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對符合條件減免稅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

  對于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按規(guī)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xù),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方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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