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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帶來的影響及債務重組準則的不足

來源: 財會通訊/吳湘 編輯: 2005/01/19 10:05: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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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債務重組對債務人的影響

    1、延長債務期限,緩解償債壓力。債務人的債務到期無力歸還,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到期的債務,在無足夠的現(xiàn)金還債時,最好的方法是與債權人協(xié)商延長債務期限。只要能延長債務期限,即可緩解償債壓力。

    2、改善財務狀況。當債務人陷入財務困難時,其財務狀況往往是負債率嚴重偏高,有的甚至達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債務人通過用資產抵償債務以及債務轉資本等方式減少負債率,增加所有者權益,從而改善財務狀況,使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符合正常生產經營的要求。

    3、降低資金成本。在債務到期和債務和解中,有時可以將到期的應付賬款等在不計利息的情況下延期,或者可以在不提高利息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息率的條件下延長銀行借款的期限,從而使資金成本降低。

    4、獲得債務重組直接收益。在債務重組中,通過債權人的讓步,債務人往往可以獲得減免債務本金及利息的收益。

    二、債務重組對債權人的影響

    1、損失利息或本金。在債務和解中,債權人有時需要作出免收本金或利息的讓步,從而導致其利益的直接損失。

    2、延長收款期限。在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本應收回的資金被債務人延期,影響資金周轉,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

    3、增加財務風險。當債權人同意延長債權期限時,就是將資金繼續(xù)投放在風險極高的企業(yè)中,如果不能獲得更高的收益,就意味著一種損失。如果債權人同意將債權轉為股權,則意味著將資金永遠留在債務人手中。很明顯,在一個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yè)中,債權人的風險本來就極高,股東的風險比債權人更高,在這種情況下將債權轉作資本,債權人需要承受更大的風險。

    三、債務重組準則的不足

    (一)非現(xiàn)金資產抵償債務的規(guī)定違背了某些原則

    [例]甲企業(yè)欠乙企業(yè)購貨款80000元,經協(xié)商,乙企業(yè)同意甲企業(yè)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資支付貨款,甲企業(yè)短期股票投資的賬面余額為60000元,已提跌價準備8000元。乙企業(yè)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5000元的壞賬準備。甲、乙企業(yè)按準則的規(guī)定分別作如下會計處理:

    甲企業(yè)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乙企業(yè)     80000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8000

      貸:短期投資          60000
          資本公積——其他        28000

    乙企業(yè)會計處理:

    借:短期投資        75000
        壞賬準備         5000

      貸:應收賬款——甲企業(yè)   80000

    1、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按照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債權人乙企業(yè)在計算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時采取了倒擠的方法,即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等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在很多情況下,債務重組都是由于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而由債權人作出讓步下發(fā)生的,債務人用于償還債務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價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遠遠小于其賬面價值,因此債權人根據(jù)以上方法確定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往往大于現(xiàn)金資產的真實價值,從而自債務重組日到本期期末這段時間內虛列了企業(yè)的資產,不符合穩(wěn)健性原則。在上例中,甲企業(yè)的短期投資的賬面凈值為52000元(60000-8000),但乙企業(yè)確定該項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為75000元,乙企業(yè)對該項資產虛列23000元。

    2、違背了客觀性原則。會計準則規(guī)定,對于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所接受的資產的價值已經發(fā)生減值,應當在期末與其他資產一并計提減值準備(包括短期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的資產的價值遠遠低于債務本身的價值,使得債權人非現(xiàn)金資產在入賬時就虛列了許多,而這些虛列的資產價值主要是債務重組損失,而非資產的減值。準則規(guī)定期末計提減值準備,實際上是把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了企業(yè)的資產減值損失之中,從而歪曲了企業(yè)的財務狀況。

    3、違背了一致性原則。會計準則規(guī)定,債務人以低于賬面價值的現(xiàn)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將對債務人豁免的債務作為損失轉入當期營業(yè)外支出,債務人應當將豁免的債務轉入資本公積。此處債權人確認了債務重組損失,而準則對涉及非現(xiàn)金資產抵償債務的規(guī)定卻是: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即無論在重組過程中發(fā)生多大的損失均不能夠確認債務重組的損失,而是把這部分損失轉移到了資產價值之中??梢姕蕜t對于實質上相同的兩種經濟業(yè)務卻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原則。

    (二)有關債權人對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不妥之處

    1、準則中將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的損失列為“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不妥。債權人通常在債務重組中對債權的求償作出讓步,結果必然導致債務重組后產生損失,使債權得不到全部清償。債權人實際上發(fā)生的是“債權重組損失”將其列為“債務重組損失”,顯然是混淆了債權、債務的主體,應將重組損失列入“營業(yè)外支出——債權重組損失”。

    2、會計準則將重組損失全部列入“營業(yè)外支出”不妥。筆者認為,應將與應收賬款有關的重組損失記人“管理費用”。因為,在現(xiàn)行財務會計制度中,壞賬損失采用直接轉銷法或備抵法最終記人“管理費用”賬戶。根據(jù)會計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債務重組中與應收賬款有關的債務重組損失本質上也是由于應收款項無法收回而發(fā)生的損失,也應記人“管理費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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