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并購活動中,支付是完成交易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亦是一宗并購交易最終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實踐中,公司并購的出資方式有其自身的優(yōu)缺點,選擇何種出資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現金并購
所謂現金并購是以現金為支付工具,用現金置換目標公司的資產或用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來達到并購目標公司的目的。有并購動機的公司多會首選現金并購支付方式,是因為這種支付方式有其內在的優(yōu)越性,主要表現在:
1.利用現金可迅速直接達到并購目的。首先,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選擇一個目標公司并不容易,這就使并購公司要果斷利用現金這一支付工具迅速達到并購目的;否則,競購的對手公司可能迅速籌措現金與之抗衡。其次,在進行并購交易時,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多少懷有敵對情緒,目標公司很可能會進行反收購布防,而現金并購可以隱藏并購公司的準備工作,使對手措手不及。
2.現金并購方式估價簡單,可以減少并購公司的決策時間,避免錯過最佳并購時機。
3.現金并購方式可確保并購公司控制權固化。一旦目標公司收到對其所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就失去了對原公司的任何利益。對于并購方而言,用現金收購公司,現有的股東權益不會因此被“淡化”,也不會導致股權稀釋和控制權轉移,更不會產生逆向并購。
4.現金是一種支付價值穩(wěn)定的支付工具。現金不存在流動性變化或變現問題,目標公司的股東所獲取的支付價值是確定的。這一方面利于這些股東們權衡利弊盡快促成交易完成,另一方面,股東們也不必承受因證券支付而帶來的收益不確定性。而往往這些不確定性影響到目標公司股東們接受并購交易的意愿和積極性。
當然,采用現金并購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現在:
1.受即時付現能力的限制。因為它要求并購方必須在確定的日期支付相當大數量的貨幣,這就受到公司本身現金頭寸的制約。
2.由于并購公司在市場結構中占據的地位不同,獲現能力差異較大,交易規(guī)模必然受到限制。
3.在跨國并購中,采用現金支付方式意味著并購方面臨著貨幣的可兌換性風險以及匯率風險。
4.如果目標公司所在地的國家稅務準則規(guī)定,目標公司的股票在出售后若實現了資本收益就要繳納資本收益稅,那么用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就會增加目標公司的稅收負擔。
正是由于現金并購方式存在制約并購的因素,在交易中,并購公司也會考慮用股票并購和混合并購方式。
二、股票并購
所謂股票并購方式是指通過換股方式達到獲得目標公司財產權或控制權的并購出資方式。其優(yōu)點主要表現在:
1.股票并購交易規(guī)模相對較大,不受獲現能力制約。目前并購交易的目標公司規(guī)模越來越大,若使用現金并購方式來完成并購交易,對并購公司的即時獲現能力和未來的現金回收率要求很高。而采用股票并購方式,通過股票這一支付工具,并購公司無須另行籌資來支付并購,從而不會使公司的營運資金遭到擠壓,減輕了現金壓力。
2.股票并購交易完成后,目標公司的股東不會失去其所有者權益,只是目標公司所有權轉移到并購公司所有權中去。并購后的公司由并購方和目標雙方股東共同控制,但是大多數原并購公司股東仍握有經營的主導控制權。
3.目標公司股東享受延期納稅和低
稅率的優(yōu)惠。與現金并購相比較,股票并購無須過多地考慮當地的稅務準則及其對出價安排上的制約。如果并購方業(yè)績優(yōu)良,給目標公司股東支付股票可能比支付現金更受歡迎。按照規(guī)定,目標公司股東在未來出售其換來的股票時,才對其收入納稅,這樣持股股東可根據自己需要,自主的決定收益實現的時間,享受稅收
優(yōu)惠政策。
4.采用股票并購可使原目標公司股東與并購方共同承擔估價下降風險。比如B公司很難對目標T公司進行估價,而且是用現金并購。并購后發(fā)現T公司內部有一些“家丑”,那么,全部虧損都由B公司股東承擔。但若采用股票并購,T公司股東將同樣分擔虧損。
其不足主要表現在:
1.采用股票并購方式,必然使新獲取并購方股票的股東有機會進入董事會,這會使并購方現有的股權結構發(fā)生變化,使老股東擁有的公司權益比率下降,在股權變動數量足夠大的情況下,老股東面臨著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
2.增發(fā)新股可能會使每股權益下降,特別是在目標公司的盈利狀況較差或是支付價格較高的情況下,必然會使老股東的原有收益稀釋。
3.增發(fā)新股同樣會使每股凈資產值減少,這會對股價產生不利影響。這種不利影響制約了老股東的流動性需求和持有該股票的良好預期。
4.收購成本的不確定,加大了并購交易中的風險,同時也會招來風險套利者。他們抬高目標公司的股價,打壓并購方估價,以便在并購后對沖抵補獲利,這種情況必然會導致并購方收購成本增加。
5.股票并購由于受上市規(guī)則的制約,加上其處理程序相對復雜,可能會延誤并購時機,給懷有敵對情緒的目標公司組織反并購布防提供便利,也使競爭對手有機會組織參加競爭。
三、混合并購
混合并購方式是指利用多種支付工具的組合,達到并購交易獲取目標公司控制權的支付方式。這些支付工具不僅包括上述的現金和股票,還包括公司債券、優(yōu)先股、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
1.公司債券。公司債券作為一種支付工具,首先要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上流通的前提。相對股票來說,發(fā)行公司債券節(jié)省了不少融資成本。對并購公司來說,并不改變其控制權結構;對目標公司來說,債券可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目標公司股東減輕因市場預期而帶來的煩惱。同時作為代價,將喪失對原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2.優(yōu)先股。使用優(yōu)先股作為支付工具,對并購公司而言,不會擠占營運資金,具有避免即時付現約束的優(yōu)點;同時,優(yōu)先股作為較廉價的支付工具,當其轉換為普通股時的執(zhí)行價格要高于普通股當前市價,對并購方更是有利可圖。另外,優(yōu)先股無表決權,避免了發(fā)行股票時產生控制權轉移;也避免了像公司債券那樣在并購后有無盈利都應支付利息的不足。對于目標公司股東而言,優(yōu)先股既具有普通股票的大部分特征,又具有公司債券能獲得固定收益的性質,在并購交易中容易被采納。
3.認股權證。認股權證是一種由上市公司發(fā)行的,能夠在有效期內賦予持有者指定價格購買該公司發(fā)行一定數量新股權利的證明文件。對并購方而言,發(fā)行認股權證的好處是既可以達到籌資和用于置換目標公司資產的目標,也可以因此延期支付股利,從而為公司提供額外的股本基礎。但是,一旦認購權予以行使,會涉及到公司控股權的淡化。為此在發(fā)行認股權證時要保障并購方原股東的利益,按控股比例派送給股東。而目標公司的股東和其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本身不能被視為公司股東,不能享受正常的股東權利,更不可能獲得公司控制權。購入認購證后,持有人所獲得的是一個換股權利而不是責任,行使權利與否,不受任何約束。而認股權證之所以具有吸引力,一方面是由于對并購后公司的發(fā)展前景有較好的預期,另一方面,在價格上比股票便宜,認購款項可延期支付,機動性較強,獲利的可能性較大。
4.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發(fā)行公司向其購買者提供一種選擇權,在某一給定時間內,可以按某一特定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從收購公司的角度看,采用可轉換債券這種支付方式的好處是:(1)通過發(fā)行可轉換債券,公司能以比普通債券更低的利率和比較寬裕的契約條件發(fā)售債券;(2)提供了一種能以比現行價格更高的價格出售股票的方式;(3)當并購后的公司正在開發(fā)一種新產品或開展一種新業(yè)務時所獲得的額外利潤可能正好是與轉換期相一致的。對目標公司股東而言,采用可轉換債券的好處是:(1)具有債券的安全性和股票可使本金增值的特性相結合的雙重性質;(2)在股票價格較低的時期,可以將它的轉換期延遲到預期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
綜上所述,各種支付方式優(yōu)劣可見。如果將若干種支付方式組合在一起,就能夠集結其長處,克服其短處,所以使用混合并購勢在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