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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收權限的核心是稅收立法權,同時還包括征收管理權、政策調整權等。主要西方發(fā)達國家多級政府間的稅收權限劃分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在這個問題上沒有一個標準的模式可以遵循與借鑒,各國只能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探索適度的集權與適度的分權的結合點。
從目前我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擁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限。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稅收權限卻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幾乎所有的地方稅的稅法、條例,以及大多數(shù)稅種的實施細則,都由中央制定和頒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權限及制定一些具體的征管辦法和補充措施的權限。這樣一種高度集中的稅收權限劃分模式,既有確保國家稅法統(tǒng)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時也存在著難以使稅收的征管與各地復雜的經濟情況及千差萬別的稅源情況充分協(xié)調,無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稅收杠桿調節(jié)地方經濟運行的問題。
對于如何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限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堅持如下原則:
第一,為從稅收方面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確保國家方針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實施,國家稅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規(guī)都應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聯(lián)邦制國家那樣把地方稅的立法權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
第二,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地域廣袤的大國,各地的自然條件、經濟發(fā)展水平、經濟活動的具體內容都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之處,所以各地的稅源情況也各具一些特殊性。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地方適度的稅收權限也是必要的,此種制度安排將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據(jù)本地的經濟特色和實際情況,采取某些特殊的稅收政策措施,挖掘稅收潛力,改善財政狀況,提高公共服務水準;
第三,根據(jù)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稅收立法權在政府層級方面不能過度下放,允許各個縣級行政單位都有自己的稅收權限將嚴重損害國家稅制結構統(tǒng)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賦予省級政府適當?shù)亩愂樟⒎唷?/p>
按照上述基本原則,可以考慮采取如下具體的稅收權限劃分措施:第一,中央稅、共享稅、全國性地方稅的立法權應當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手中。強化稅收立法,弱化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法規(guī),充分保證中央稅法的權威性和全局性;第二,賦予省級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權限,一方面賦予省級政府對地方稅擁有一定的征收管理權以及部分政策調整權,這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可以停征一些雖然是全國性地方稅,但在本地區(qū)稅基和可稅金額很小、征收成本高的地方稅種;另一方面賦予省級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這最主要的是指,地方有權在全國統(tǒng)一征收的地方稅以外,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統(tǒng)一性的前提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開征部分地方性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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