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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說:稅收是國家的命脈。由此可見,稅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稅收是國家的基本財政收支與保障,而納稅人是否足額納稅自然成了稅收的保障。在納稅上,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也會隨之增加,嚴重的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自然也就談不上一個國家的正常發(fā)展了。因此,在稅收問題上,我國將稅收公平原則提升為了稅收的四個基本原則之一,并通過立法加以確立和保障。
一、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歷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fā)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fā)展過程。
傳統稅法學理論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內容。
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相同稅收。稅收橫向公平的衡量標準有三種:一是按照納稅人擁有的財產來衡量;二是以納稅人的消費或支出為標準;三是以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所得為標準來測定。從各國稅制實踐來看,大多采取較為現實可行的第三種標準。一般認為,橫向公平至少具有下述幾方面的要求:
?。?)排除特殊階層的免稅;
?。?)自然人與法人均需課稅;
?。?)對本國人和外國人在課稅上一視同仁,即法律要求課稅內外一致。
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稅收縱向公平情況下,國家對納稅人實行差別征稅的標準有兩種:一是“受益原則”,主張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數量,根據納稅人從政府征稅中獲得利益的多少來確定;二是“負擔能力原則”,是根據納稅人納稅能力大小來判斷稅負是否公平。此原則又根據如何判斷負擔能力而分為客觀說和主觀說??陀^說主張根據納稅人對財富的擁有程度;主觀說主張根據納稅人因為國家納稅而感受到的犧牲程度即對納稅人使用財產的滿足度的影響。事實上,所謂的稅收縱向公平就是指稅法對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納稅人的收入分配應如何干預才是公平的。
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為例,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可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之間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分配格局;后者使高、低收入者負擔相同比例的稅額,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由此看來,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即使如此,美國當代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對累進稅制也提出了批評,認為累進稅制“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管理問題”。他舉例說,對一個第一年賺1萬美元、第二年賺10萬美元的人和一個兩年中每年賺5.5萬美元的人來說,依比例稅制,兩人繳納的總稅額是一樣的;但依累進稅制,第一個人就要比第二個人繳納更多的稅款。同時,他還論證了收入的邊際效用遞減原則和贊成累進稅制的得益理論都無法證明累進稅制的合理性。所以,波斯納認為,如果我們“將比例稅制(這可能會比累進稅鼓勵更多的生產活動,同時管理成本也較節(jié)約)和向低收入團體提供轉移支付相結合,可能會使最貧困的人受益。”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說橫向公平要求同等地對待所有情況相類似的人,那么縱向公平則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上述兩部分內容共同作為稅收公平原則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是一個整體。
二、稅收的法治
如果說稅收的公平原則是稅收原則的內涵之一,那么稅收的法治及其體現則是稅收原則包括公平原則的保障,是其實質。在此我們可以就公平原則分為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稅收在實質公平中,在法治原則中得以確立,根據我國的稅法得以實施。
從我國稅法中可以看出,稅法的立法原則和適用原則,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稅收立法原則可以概括為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公平主義、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和實質課稅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其角度之一。稅法中規(guī)定,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是以納稅人獲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為確定負擔能力的基本標準,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稅收的公平原則的體現也得力于稅收的法治原則。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guī)范原則和征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zhí)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稅收原則理論中,雖沒有明確提出法治原則,但對征稅內容要求規(guī)定明確,則早已成為大家公認的稅收原則。如我國西晉典農校尉傅玄提出了“有?!痹瓌t,即賦役的課征須有明確固定的制度。亞當•;斯密則更將“確實”原則列為四項稅收原則之一,認為征稅日期、征稅方法等征稅內容應明確告訴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定原則作為稅收重要原則一直為后人包括瓦格納在內所接受。但要使征稅內容“確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規(guī)定。也就是說,稅收法治原則,從根本上說,是由稅收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只有稅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納稅義務,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征收,稅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規(guī)范、確定和具有可預測性。這對經濟決策至關重要。因為,對經營者來說,稅收是一種很重要的經營成本,稅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決策,因此,如果稅收分配不規(guī)范、不確定,稅收負擔無法進行事前預測,那么,投資決策分析就難以正常進行。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非常重要。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在稅收領域,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情況仍時有發(fā)生。而市場經濟實質是法治經濟,我國要發(fā)展市場經濟,就需要以法治國,更需要以法治稅。因此,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的稅制過程中,提倡和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這一體系的最大特點是: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已成為我國稅收規(guī)范的主要表現形式,并在數量上占絕對優(yōu)勢。它具體體現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中的稅收規(guī)范為統帥,以大量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制地方條例為主體,并輔以相當數量的稅法解釋、規(guī)章、稅收協定等所組成的稅法形式體系。但是在公平原則上,由于種種原因依然存在著許多矛盾。
1、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貧富差距問題,而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恰當與否能從表面上最直觀的體現稅收的公平與否。我國最近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規(guī)定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遞增征收標準,但實質上,根據工資收入卻難以準確執(zhí)行。《南方周末》有篇文章指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有了很大增長,但是還遠遠沒有征夠。反過來講,其他各種稅收則大大征過了頭,或者說,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許多稅,導致個人收入的減少,因此個人所得稅也相應地減少了?!?/p>
2、企業(yè)所得稅要統一。對于企業(yè)所得稅,一方面說要給國有企業(yè)解困,另一方面還是一直把國有企業(yè)當搖錢樹, 稅率高于其他所有制企業(yè),而且其他所有制企業(yè)還有很多機會免稅甚至逃稅。在此問題上,立法明顯落后于現實發(fā)展,公平原則在立法中未能體現,對于國有企業(yè)的發(fā)展實在痛心。
3、公民收入、財產信息記錄體系。對于稅收的公平,個人所得稅只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建立公民收入、財產信息記錄體系才能做到真正上的實質公平。就發(fā)達國家而言,個人所得稅之所以能夠較為準確的征收,就是因為其有比較健全的公民收入、財產信息記錄體系,通過此體系,稅務機關才能準確的確定稅收標準、制定稅收方案。對于立法機關,也同通過這些信息得到關于如何公平征稅的立法方向。
總體來說,稅收的公平是社會主義現代化時期應具備的實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制度的靈魂,而通過健全立法則是當前任務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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