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高外部獨立董事的比重,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但應避免使外部董事成為“花瓶”。作為獨立的“仲裁者”,外部董事可以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代表股東監(jiān)督、制約管理當局及控股股東,防止管理當局及控股股東侵害股東利益,最大限度地維護所有股東的權(quán)益,降低代理成本。公司的財務報告要經(jīng)過董事會的批準,當董事會中有一定比例的獨立外部董事時,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制與防范管理當局操縱財務報告、誤導投資者的企圖。COSO的報告《內(nèi)部控制—整體框架》發(fā)現(xiàn),舞弊公司的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比不存在舞弊的公司要少,舞弊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僅28%,而不存在舞弊的公司的相應比例為43%。而且,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中灰色董事的比例要比非舞弊公司大,前者的對應比例為44%,后者的比例為34%。這一點也得到了經(jīng)驗研究的證實。Beasly Mark S.(1996)采用Logit截面回歸分析檢驗75個舞弊公司和75個非舞弊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差異,發(fā)現(xiàn),財務報告非舞弊的公司董事會外部董事的比重顯著高于財務報告舞弊的公司。1994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AICPA)在《加強獨立審計師的職業(yè)性》中提出改變董事會的組成以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減少財務報告舞弊的發(fā)生。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01年8月發(fā)布了《關(guān)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目前,已有許多上市公司聘請了獨立董事,但是,一些公司聘請名人擔任外部獨立董事只為制造轟動效應,并非真想讓外部董事監(jiān)督公司的行為,外部董事有名無實。應當解決好外部董事的報酬、來源、工作時間、職責與約束、與監(jiān)事會的分工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