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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與年度納稅申報

2010-03-31 11:29 來源:畢可毅

  虧損彌補的含義有兩個:一是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xù)5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xù)發(fā)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xù)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xù)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自行彌補”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一、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在生產經(jīng)營過程中既有可能發(fā)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現(xiàn)虧損。企業(yè)發(fā)生虧損時,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企業(yè)在當年發(fā)生虧損的情況下,與實現(xiàn)利潤的情況相同,應當將本年發(fā)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shù)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xiàn)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以當年實現(xiàn)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企業(yè)應將當年實現(xiàn)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fā)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

  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均相同。但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處理不同。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shù)額可以抵減當期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后利潤彌補的數(shù)額,則不能作為納稅所得扣除處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yè)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yè)應當對5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jīng)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yè)則不應確認。

  [例1]某企業(yè)在2005~2008年間每年的應稅收益分別為:一200萬元、80萬元、70萬元、80萬元,適用稅率為20%,假設無其他暫時性差異。其中,2005年產生的40萬元虧損,經(jīng)綜合判斷能在5年內轉回,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5年企業(yè)應稅收益為虧損200萬元,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40萬元,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0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400000

 。2)2006年企業(yè)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6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6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60000

 。3)2007年企業(yè)應稅收益為盈利7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4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4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40000

 。4)2008年企業(yè)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可轉回暫時性差異10萬元,確認本年度應交稅費6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6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0000

  二、彌補虧損額的納稅填報列示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國稅發(fā)[2008]101號),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經(jīng)過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當本行如為負數(shù),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主表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附表四《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注意:“納稅調整后所得”是確定準予稅前彌補虧損額的基礎。

  [例2]某企業(yè)2004年1月開業(y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2005年、2006年、2007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40、0、-80萬元,2008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40萬元,其中:稅務機關查出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要求計算該企業(yè)2008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填報有關納稅申報表。填報如下: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份。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推5年,即2007年、2006年、2005年,第6行為本申報年度即2008年;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shù)據(jù)(虧損額以“一”表示)。即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是-40萬元、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yè)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收規(guī)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業(yè)的虧損額(以“-”表示);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該例中無合并分立企業(yè)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即第4列依次為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分別是-40萬元、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第4列為正數(shù)的不填);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分析填報主表第23行數(shù)據(jù),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5行累計數(shù)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負數(shù)的絕對值-9列。即2008年盈利100,先彌補2005年未彌補40(填在第10列第2行)、再彌補2007年未彌補60(填在第10列第5行);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shù)即100萬元(6行10列的合計數(shù)≤6行4列的合計數(shù));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shù)據(jù)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即——40-0-80|-0-100=20萬元;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shù)即20萬元。

  表間關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即100萬元。

  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140-100)×25%=10萬元。注: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該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補稅款,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四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三項相應修改為:“第四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guī)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梢,預繳期利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yè)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jīng)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而《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四條中第一分條規(guī)定,第一部分為第一行至第十六行,納稅人根據(jù)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yè)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jù)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二行至第九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實行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十六行。因此,只有“據(jù)實預繳”的納稅人,才可以享受用預繳期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待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派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