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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于2010年2月20日公布了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一公布,各大主流媒體競相報道,各專家業(yè)內人士紛紛針對《條例》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偨Y各種理解和想法,目前較為統(tǒng)一的觀念是: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主要體現(xiàn)了6大特色。
一、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應回避
《條例》內容規(guī)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如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的應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1、有親屬關系;
2、有經濟利益關系;
3、有其他利害關系。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條例》對于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避免審計不公,徇私舞弊的現(xiàn)象,《條例》中明令禁止相關人員參與到審計過程中來,是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xiàn)象發(fā)生的有效手段。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復雜,對于親屬關系,經濟利益關系我們通過一些有效方式可以詳細的了解到相關信息,而對于其他利害關系,大家的理解尚不存在統(tǒng)一觀念,而具體操作上也無章可循??梢姡绾斡行?、真實、全面的了解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之間的關系,是落實和有效履行《條例》相關要求的關鍵。
二、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應征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
《條例》內容規(guī)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針對這一條,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
而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次、細致、深入討論的審議意見,這一規(guī)定被最終修改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同時規(guī)定:“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4、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此次的新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的體制,通過法律手段確保審計過程的相對獨立性。同時,通過法律的手段,對于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業(yè)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金融賬戶負有保密義務
《條例》內容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guī)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協(xié)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協(xié)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此次的新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對于被審計單位隱私的保護。同時運用了法律手段,阻止了審計人員濫用權利、以權謀私現(xiàn)象的發(fā)生。對于創(chuàng)建和諧審計環(huán)境,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四、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產期限為7日以內
《條例》內容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guī)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對于國家資產的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通過程序和時間要求,嚴格限制資產的流動,確保資產的安全。
五、審計機關擬公布上市公司審計結果應提前告知
《條例》內容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xié)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并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此項措施旨在為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一個透明的通道。在保證股東利益的同時,防止了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充分運用了審計手段,確保公開、公正。
六、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條例》內容規(guī)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通過對于《條例》的解讀,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此項措施從根本上規(guī)范了審計流程,明確了各環(huán)節(jié)的職責,確保審計過程的完整,防止鉆空子現(xiàn)象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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