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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法的學習過程中,筆者根據(jù)多年的教學經驗認為,基本稅制要素的學習是學好《稅法》課程的關鍵。總結的稅制要素前后貫通學習方法如下:
其一,相關要素總結歸類法。例如,“征稅對象”這一稅制要素定義為征稅范圍,即對什么征稅;“稅目”定義為稅法中具體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計稅依據(jù)”定義為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jù)或標準,通過理解,即是征稅對象的數(shù)量化。因為“征稅對象”是一個基本的稅制要素,所以學習中可以總結為:與“征稅對象”有關的稅制要素有“稅目”和“計稅依據(jù)”。具體運用中,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個人所得,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所得都要征稅,此時僅用征稅對象并不能清楚表示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所以稅法規(guī)定了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即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所得共11項具體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計算稅款時,應納稅額應該是一個具體的數(shù)值,雖然已經知道了具體的稅目,如稿酬應該征稅,但稿酬只是一種收入名稱,是不可能用來征稅的,真正征稅的是稿酬的具體數(shù)額,即征稅對象的數(shù)量化,也就是計稅依據(jù)。由此,征稅對象便引導出具體的稅目和計稅依據(jù)兩個要素??梢姡瑢⑾嚓P的要素歸類在一起,既有利于每個稅制要素的學習,又有利于將相關內容歸納學習,便于記憶。
其二,相關要素邏輯推理法。例如“稅率”要素定義為,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shù)量單位)之間的比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通過理解,定義也可以用數(shù)學公式表示出來,但現(xiàn)實中,稅率是不需要納稅人自己計算的,而是國家本身已經給定,對納稅人而言只要會用稅率就行。看起來這個公式似乎沒有太多用處,可進一步用數(shù)學方法推理,得出相應的變形公式,即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或數(shù)量單位)×稅率,應納稅額正是我們稅法學習的目標,正確計算各稅種的應納稅額。具體分析來看,計稅金額(或數(shù)量單位)也就是征稅對象的數(shù)量化,換一種說法,就是計稅依據(jù)??梢?,通過稅率要素的學習,運用邏輯推理,得到了稅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通用公式,即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結合上文,計稅依據(jù)又可以和其他要素貫通學習。
其三,相關要素前后關聯(lián)法。例如“減免稅”要素中表述,減免稅主要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這幾種減免方式的記憶完全可結合前面推導出的公式進行前后關聯(lián)記憶,這種關聯(lián)可對應表現(xiàn)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該公式中的三個項目分別對應稅額式、稅基式、稅率式。即因為應納稅額的得到就只與計稅依據(jù)和稅率兩個要素有關,在減免稅政策中,如果直接對稅率進行減免,就叫稅率式減免:如果直接對計稅依據(jù)進行減免,就叫稅基式減免;如果直接對計算出的稅額結果進行減免,就叫稅額式減免,所以,最多也只有三種減免方式。這種前后關聯(lián)記憶,既加深了對各知識點的理解,又記住了知識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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