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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的地價 什么支持你飛漲

來源: 商界 編輯: 2010/05/14 08:48:35  字體:

  導讀:究竟是地價推高了房價,還是房價帶動了地價?實際上,房價飆升的最本質原因,不是政府也不是開發(fā)商,而是制度。

  房價飆升,地王頻現(xiàn)。中國房地產業(yè)中的彎彎道道,實在是太多,各界對于高房價的抨擊也越來越猛烈。近期,新華社連發(fā)六篇評論,痛陳房地產時弊,一時間將高房價的話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兩會期間,有代表發(fā)表了這樣一種觀點,房價高的實質,是地價高,需要將地價降下來。這種說法獲得了人們的一片掌聲。大眾普遍的認為,土地是國家的,國家只要將地價降下來,房子就不貴了。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究竟是地價推高了房價,還是房價帶動了地價?實際上,當今的房價與地價根本沒有關聯(lián)。

  出乎想象的“土地出讓金”

  土地價格到底高不高?要看透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土地價格的兩個組成部分:當國家的土地出讓,要向受讓者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額”。從上海的情況來看,“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額”中的30%,屬于政府預算外財政收入的“土地出讓金”,又稱為“實收出讓金”。而另外70%,是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由受讓者支付給土地儲備部門。

  從2003年~2006年1月~9月的《上海市有償使用地塊一覽表》中,可以一目了然的是,2003年,上海出讓土地面積6102萬平方米,政府實收土地出讓金91.75億,出讓每平方米土地政府收取不過150.4元。而在2006年1月~9月間,出讓面積3637.2萬平方米,實收出讓金50.1億元,出讓金平均單價137.9元。

  顯然,在這幾年當中,盡管房價不斷飆升,地價卻一直穩(wěn)定在低位水平,并未如人們想象的那樣水漲船高。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房價的上漲并非是由地價上漲引起的。

  那么,“高地價”又是從何而來的呢?實際上,在土地一級市場,由于土地出讓的方式分掛牌出讓、協(xié)議出讓、項目招標出讓、公開招標出讓等多種出讓方式,每種方式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都不一樣。其中,掛牌出讓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最高,其他方式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都很低,工業(yè)用地又比住宅用地收取的出讓金低出許多。

  所謂“地王”,僅僅是諸多出讓方式中的一些個案。正是這些個案,給人們造成了“高地價”的錯覺??吹貎r的高低,應該看“平均價格”。

  土地的“平均價格”是多少呢?2005年,上海市“掛牌出讓土地價”是3644元/平方米,“協(xié)議出讓土地價”是1542元/平方米,“公開招標出讓土地價”1363元/平方米,“項目招標出讓土地價”740元/平方米,“邀請招標出讓土地價”647元/平方米……另外還有“公開招標”的特例,譬如在上海浦江鎮(zhèn)的六塊世博會動遷基地,政府實收土地出讓金總額是568.97萬元,再根據(jù)政府實收土地出讓金是土地總價的30%的規(guī)定,可以算出土地總價是1896萬元。這些土地的總面積共67.73萬平方米,按照這個價格計算,每平方米的土地單價僅僅為28元!

  有人說,那是2005年、2006年的土地出讓價,2007年起就不是這個價了。那么,2007年及以后究竟什么價?《中國統(tǒng)計年鑒》告訴我們,2007年上海購置土地的均價是9264元/平方米、2008年是6759元/平方米。按照容積率折成樓面價,也就三千元左右。

  放在今天的房價里,地價只占房價的十分之一。對于動輒兩三萬元,并且一再飛漲的房價而言,土地出讓金顯然只是在“溫和地上漲”。

  房地產商的“土地存貨”

  那么,這個土地平均價格是怎么來的呢?先說一個故事。

  最近,一個外地企業(yè)在上海投資,據(jù)稱是因為屬于鼓勵投資的項目——但其實就是做服裝,很普通的行業(yè),所以,取得了上海市有關部門的特殊優(yōu)惠,以每畝30萬元的價格拿了幾十畝地。而同期同地塊的土地價格已經是這個價格的十倍以上。當然,是工業(yè)用地。但其實,大家心照不宣的是,所謂的工業(yè)用地,首先是它已經實質上進入了商業(yè)環(huán)節(jié),然后,要轉換成開發(fā)用地,其實也并不難。

  而放眼看去,今天中國的中心城市里,有幾塊土地不是被這個那個的企業(yè)名正言順地低價“所有”?最近國資委要求78家央企退出房地產行業(yè)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而我們都可以看到,哪一個央企不是擁有大片大片的土地?這些土地的獲取成本又有多高?

  如果說這樣“溫和上漲”的地價,仍然可以被認為是房價上漲的主要因素的話,還有一件不為人知的事情能夠證明,“地價推高房價”的說法的確毫無依據(jù)——至今,上海房地產商們還在使用的是多年前轉讓而來的廉價土地。

  2007年到2008年,上海房地產業(yè)購置的土地面積僅為467.8萬平方米。而1995年到2008年,上海房地產業(yè)土地購置面積高達8400萬平方米。即是說,大部分土地是在地價上漲之前,就已經“囤積”在那里的。

  因此,就算2007年到2008年土地使用權出讓費大幅上揚,2007年、2008年的房價也沒有理由跟漲。況且,如今上海房地產商造房子用的土地,有的甚至是幾年前政府就在土地一手市場出讓的“存量土地”。

  根據(jù)建設部曾經公布過的《1995年各地區(qū)土地開發(fā)情況表》,上海房地產企業(yè)擁有的待開發(fā)土地面積,在1995年時已經足足有6521.7萬平方米(絕大部分是浦東的土地)。從1996年到2008年,完成開發(fā)的土地一共是4200萬平方米。那么,光開發(fā)土地的“面積”而言,1995年的待開發(fā)面積一直到2008年也沒有開發(fā)完!

  不過,這倒給人們提供了“窺視”房地產商囤積了多少“便宜土地”的信息——1995年時待開發(fā)土地面積是6521.7萬平方米,1996年到2008年房地產商總共購置了7900萬平方米,而完成開發(fā)的土地為4200萬平方米。所以,待開發(fā)和正在開發(fā)的土地面積總和是10221.7萬平方米。不過,2007年、2008年的所謂“高價”土地,最多只有467.8萬平方米,只占總面積的4.6%。

  也就是說,在政府出讓的95.4%的“便宜土地”上造出來的房子,根本和高地價無關。這大量的“土地存貨”,顯然不屬于“高地價”的范疇。

  我們知道,一直到2006年,每年的土地購置費用平均價并不高。但人們?yōu)槭裁炊加X得地價高呢?除了“地王”給人們帶來的“視覺沖擊”,我們還必須將兩類房地產商區(qū)分開:最后得地造房子的、最初從政府手中得地的。事實上,能從政府手中用很便宜的價格得地的人,往往不是“造房子”的人。據(jù)一位屬于“最后造房子”的房地產商透露,他造房子用的地,都是被轉賣過三四次的;有的房地產商的造房用地,甚至已經被轉賣了五六次。

  毋庸置疑,通過不斷地轉手、倒賣,再便宜的“土地存貨”,也會變得“高不可攀”。不過該地產商還說,他不會做直接從政府手中得地的夢,因為即使到手的土地已經被轉賣了幾次了,他仍然有賺的。

  因此,說房價漲帶動了地價漲,又或者地價漲催生了房價漲,都只是假象。與飛漲的房價相呼應的是,政府手中原本廉價的土地,實實在在是被“炒高”的。與此同時,由于地價對于房產開發(fā)的影響是滯后的,對于使用前幾年購置的低價地的房地產商,所謂的“地價漲”,只是為進一步漲房價找借口。

  “桌面上的”和“桌面下的”

  那么,我們的土地價格機制是怎樣的呢?

  在香港,土地出讓制度為政府的財政收入服務,誰出價高誰得地。內地現(xiàn)行的制度是照搬香港的,但這個制度已然變了味道——主要為相關利益者服務,其核心不再“局限”于收取土地出讓金本身,而偏向為收取“交易費用”。因此,土地出讓金演變?yōu)?ldquo;桌面上的”和“桌面下的”兩部分。

  土地出讓如同其他國有資產出讓一樣,買賣雙方都在算兩筆賬。一筆是土地本身值多少錢,一筆是需要付多少“交易費用”,即賬面價格和交易價格。這兩部分價格合計就構成國有土地或國有資產出讓的全部價格。

  這兩筆賬本來應該是一回事,土地所值就等于為了得這塊土地所需要支付的。而在現(xiàn)實中,一筆生意卻必須算兩筆賬。根源就在于,兩筆賬“落入的口袋”不一樣。在香港,全部土地出讓金歸香港政府,在內地,則時常發(fā)生這樣的事情:“桌面上的”出讓金歸政府財政,“桌面下的”歸誰,則讓人難以捉摸。正因為存在桌面下的交易,桌面上的交易價格才“看起來很便宜”。

  那得地者會“虧”嗎?顯然不會。需要得地的商人非常精確地掌握著與政府打交道的得失分寸:有人打了個比方,本來得一塊地應該花消1000萬元,其中30%是繳納土地出讓金,70%是支付開發(fā)成本。經過“操作”,“桌面上”交200萬元土地出讓金,467萬元開發(fā)成本,“桌面下”的“交易費用”233萬元。房地產商總計劃900萬元就得到了土地,整整省去10%的得地費用,還落得皆大歡喜。

  政府從“土地使用權利出讓”中得到了土地出讓金,但更重要的是官員個人得到了得地者——主要是房地產商支付的不進入財政預算收入的“得地權利交易費”。那些“栽”在土地上的官員,不就是這么“栽”的嗎?

  當然,房地產商也有所得,他實際交付的土地費用比應該交付的要少。但這絕不是房地產商從現(xiàn)有土地制度中的主要得益之處,房地產商的主要得益之處是:有轉讓、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即有著炒賣土地包括炒賣土地上的附著物——房產的權利。

  是制度支持中國房價的上漲!

  既然房價上漲與地價無關,我們不禁要問,是誰在推高房價?也許你會吃驚,因為答案竟然是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

  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條賦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這樣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也就是說,這使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具備了處分權。

  使用權人兼擁有處分權,這在西方法律制度中幾乎是沒有先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核心,處分權包括了轉讓、出租、抵押、贈與、繼承、銷售、封存、丟棄等權利。正是這些“處分權”,才構成了所有權中的核心權利。民法法系都明文禁止對“使用權”這個權利的出租、抵押、轉讓。

  然而,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允許由土地使用者動用這些本應屬于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這就是“炒作”的根基。事實上,正是這樣的制度,變相地允許和鼓勵了土地炒賣、不動產炒賣——“炒賣”皆因“處分權”而來——如果沒有轉租權、轉讓權、抵押權等“處分權”,土地就不可能通過頻繁地被交易而增值。這時候的地價,才是政府出讓它時候的價格。

  而我國房價的暴漲,就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土地使用者爭相“炒賣”而造成的必然的結果。所以我們終于發(fā)現(xiàn),房價飆升的最本質原因,不是政府也不是開發(fā)商,而是制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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