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時,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jiān)督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用于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后才能發(fā)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fā)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fā)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yè)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