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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采用銷售并再購回(非新舊交換交易)商品時如何記賬?

2004-3-22 13:37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采用銷售并再購回(非新舊交換交易),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在這種情況,通常不應當確認收入。

    核算企業(yè)在附有購回協(xié)議的銷售方式下,發(fā)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yè)在發(fā)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的或應收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

    應收賬款等

    或: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貸:庫存商品(計劃成本或售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庫存商品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公司,還應當結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進價與售價的差異。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與銷售商品有關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貸:應交稅金

    其他應交款

    如果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計提利息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企業(yè)日后重新購回該項商品時,按照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

    借:物資采購

    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

    同時,將與該購回商品有關的“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賬戶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借記或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賬戶,貸記或借記“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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