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企業(yè)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和發(fā)貨制向異地購入商品,當收到供貨方的托收單,發(fā)現(xiàn)金額有錯,或商品到達、驗收入庫時發(fā)現(xiàn)與合同要求不符,均可向供貨方提出拒付貨款或拒收商品。
[例]某商品流通企業(yè)從外地購進丙商品400件,進價30元/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2000元,稅額2040元(400×30×17%),代墊運雜費1500元,其中運費發(fā)票金額1000元,應計進項稅額70元。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的驗單付款。
作會計分錄如下:
根據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在承付期內付款時:
借:物資采購 12000
營業(yè)費用 143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10
貸:銀行存款 15540
驗收商品時,發(fā)現(xiàn)品種、規(guī)格不符,全部予以拒收。經與供貨方聯(lián)系,同意商品退回并負擔往返運雜費。發(fā)生退貨代墊運雜費1600元,應將代墊退貨運雜費單據轉交供貨方。由于進貨時對方代墊的運雜費單據,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無法退回,所以,購貨方應按對方代墊運雜費金額扣除按7%抵扣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開具收據轉交供貨方(作為供貨方賬務處理的依據),索取款項并沖銷原已入賬的營業(yè)費用。
另外,購貨方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證明單,及時送交銷貨方。
支付退貨代墊運雜費時:
借:應收賬款 1600
貸:銀行存款 1600
開具給對方代墊運雜費1430元收據,沖銷原已入賬的營業(yè)費用并索取款項。然而購貨方實際支付購貨運雜費是1500元,為什么只能索取1430元呢?因為購貨方開具的運費收據,銷貸方無法依7%抵扣率按其計算進項稅額,所以購貨方開具的運費收據只能按原金額減去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這樣購貨方向銷貨方索取運雜費1430元,加上抵扣的進項稅額70元,實際收到的是1500元;而銷貨方實際只應負擔1430元(扣除運輸費應計的進項稅額,因為銷貨方也應享受按運輸費金額7%的抵扣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樣處理比較公允。
購貨方將商品和證明單退回給銷貨方時:
借:營業(yè)費用 1430(紅字)
物資采購 12000(紅字)
貸:應收賬款 13430(紅字)
購貨方收到供貨方開來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所有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707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應收賬款 15030
實際記賬時,應以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收賬款”賬戶。
驗收時發(fā)現(xiàn)部分商品品種、規(guī)格不符,拒收100件,其余300件驗收入庫。經協(xié)商,進貨時對方代墊運雜費,全部由購貨方負擔,發(fā)生退貨運雜費400元,應由供貨方負擔,退貨運雜費單據轉交供貨方時:
借:應收賬款 400
貸:銀行存款 400
采用驗單付款,有關發(fā)票已入賬,無法退還,應按所退商品數量,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單,及時送交銷貨方,并按實收商品數量入賬。
采用進價核算的企業(yè):
借:庫存商品——丙商品 9000
應收賬款 3000
貸:物資采購 12000
采用售價核算的企業(yè)(每件含稅零售價50元):
借:庫存商品——丙商品 15000
應收賬款 3000
貸:物資采購 12000
商品進銷差價 6000
收到銷貨方開來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全部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391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
應收賬款 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