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假如例1中,乙商店按含稅零售價2925元/件出售該商品,甲批發(fā)企業(yè)按含稅零售價8%支付乙商店手續(xù)費。甲企業(yè)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fā)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1700×400)680000
貸:庫存商品-電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銷清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代銷商品400件全部售出):
借:應收賬款-乙商店 1076400
營業(yè)費用 。2925×400×8%)936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收到乙商店付來商品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076400
貸:應收賬款-乙商店1076400
結轉委托代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8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80000
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受托代銷商品時,也應按不同的代銷方式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視同買斷
企業(yè)收到其他單位委托代銷的商品時,按接收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采用售價核算的按含稅售價),按接收價貸記“代銷商品款”賬戶,采用售價核算的還要按售價與接收價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
將代銷商品售出時,按含增值稅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賬戶,按不含稅售價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賬戶,按規(guī)定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也可暫按含稅售價先暫記收入,然后月末匯總計算銷項稅額后再借記有關收入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按接收價(采用售價核算的按含稅售價)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貸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采用售價核算的月末還要隨同自營商品一并分攤進銷差價,借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
受托單位送交代銷清單時,還應向委托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反映進項稅額。根據(jù)專用發(fā)票上列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按接收價借記“代銷商品款”賬戶。按增值稅發(fā)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貸記“應付賬款”賬戶。
例3:沿用前例1,但甲批發(fā)企業(yè)與乙零售商店協(xié)商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接收價為1900元/件。乙零售商店采用售價核算制,實際含稅零售價為2925元/件,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925×400)117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900×400)760000
商品進銷差價 410000
代銷商品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117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款) 170000
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17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