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隨同產品銷售而收取押金出租、出借的包裝物,由于這部分押金按規(guī)定在包裝物退還時,返還給購買者,故在收取押金時,不計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而是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包裝物按期返還而退回包裝物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當包裝物逾期不予退還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10月份銷售B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92 000元,增值稅額15 64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7 020元,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3個月;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收訖。 11月份回收包裝物的價值3 510元,其余的因逾期而將押金予以沒收。則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B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 107 640
貸:主營業(yè)務收人 92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 640
(2) 10月份收取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7 020
貸:其他應付款 7 020
。3)退回以及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應確認銷售額=(7020-3510)÷ (1+17%)=3 000(元)
應計銷項稅額=3000×17%=510(元)
借:其他應付款 7 020
貸:其他業(yè)務收人 3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銀行存款 3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