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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取得的變價收入不得轉回進項稅

2006-12-29 14:28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山西省呂梁市國稅局在對某廠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xiàn):去年7月的一場暴雨造成該廠去年2月購進的價值200000元(不含稅)原材料全部浸水,于是按非正常損失作了34000元進項稅額轉出。該廠于去年10月取得變價收入18000元(含稅),計提了銷項稅,同時轉出部分進項稅額=34000×[200000-18000÷(1+17%)]÷200000=2615.38(元)。

  稅務部門認為: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轉出進項稅額34000元是正確的。該廠將取得的變價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也是正確的。但是,該廠按變價收入占財產(chǎn)損失比例轉回已轉出的部分進項稅額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除了賬務處理上的失誤造成多轉出可以更正之外,其他如故意多轉出進項稅額、取得非正常損失的變價收入等情形,一律不允許沖回已轉出的進項稅額。因此,正確的處理意見是調減以前年度損益261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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