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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生產(chǎn)并銷售應稅消費品賬務處理

2006-6-1 15:35  【 】【打印】【我要糾錯

  用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應按照規(guī)定,采用從價或從量的方法計算出應交消費稅金額,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隨同產(chǎn)品一同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guī)定應交納消費稅的,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作為“其他業(yè)務支出”處理,計提時,應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賬戶,貸記“應較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企業(yè)實際交納消費稅時,應按實際交納的消費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1.永明公司2002年10月4日,銷售一批消費稅應稅產(chǎn)品,售價為20000元,增值稅3400元,應交消費稅1000元。貨款尚未收到。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同時: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假設某企業(yè)用銀行存款交納上項消費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當發(fā)生銷貨退回時,應作與銷售計繳消費稅時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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