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減虧損后為盈利
由于工資超支屬永久性差異,不需作賬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9.5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yè)外支出-稅收罰款 495000
貸:銀行存款 495000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xiàn)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余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發(fā)生虧損15萬元,按規(guī)定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xiàn)利潤總額58萬元。當年就納所得稅14.19萬元[(58-15)×33%]
五、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對查出應補(退)企業(yè)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tǒng)一,主要有這樣幾種意見:
一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處理如不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發(fā)生額進行分析,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容易發(fā)生差錯。所以此辦法不規(guī)范。
二是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這不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yè)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又將企業(yè)應付的所得稅看做是企業(yè)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分配關系,回到了所得稅是利潤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過“所得稅”科目核算。這種處理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精神,根據(jù)具體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可選擇運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如按上文第一個例子的資料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190000-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于凈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屬于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于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補交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 44220
遞延稅款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貸:銀行存款 6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