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銷售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貨制”或“送貨制”,貨款結算大多采用現金或支票結算方式。批發(fā)企業(yè)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記賬聯和銀行結算憑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零售企業(yè)應在每日營業(yè)終了時,由銷售部門填制銷貨日報表,連同銷貨款一并送交財會部門,倒算出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 某商品零售企業(yè)9月8日各營業(yè)柜組交來銷貨款現金8775元,貨款已由財會部門集中送存銀行。作會計分錄如下:
按稅法的規(guī)定,銷售給消費者個人的商品,實行價稅合并收取,所以應倒算銷售額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8775/(1+17%)=7500(元)
銷售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7500×17%=1275(元)
上述兩個公式也可簡并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胶愪N售額×稅率/(1+稅率)
如企業(yè)適用17%的稅率時: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4.53%
如企業(yè)適用13%的稅率時: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50%
對于該項業(yè)務,財會部門根據各柜組的內部繳款單,填制銷貨日報表、“進賬單”等憑證,并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877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75
上述做法,需要每天或每次計算銷項稅額,工作量大,也會出現誤差。為此,對采用售價金額核算、實物負責制的企業(yè),按實收銷貨款(含稅),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同時按售價金額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這里的商品銷售收入暫按含稅價格全部計入。月末,按含稅商品銷售收入乘以14.53%或11.50%計算出全店的銷項稅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使商品銷售收入由含稅變?yōu)椴缓。按月末差價表結轉實際成本,借記“商品進銷差價”(差價+銷項稅額),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含稅),調整“主營業(yè)務成本”賬戶為實際的商品銷售成本。
仍以本例資料,每天收到銷貨款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877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775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8775
貸:庫存商品 8775
假設本月全店的含稅銷售收入總額為50000元,本月的銷項稅額為7265元[50000/(1+17%)×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726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65
按月末商品進銷差價表結轉實際成本。假設商品進銷差價表上所列商品進銷差價總額為14500元(含稅):
借:商品進銷差價 14500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14500
月末實現的毛利=本期含稅毛利-銷項稅額
。14500-7265=7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