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生產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6月18日,公司銷售了一批用碎石、瀝青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溫攪拌成的瀝青混凝土。公司按照生產水泥混凝土適用簡易辦法依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是,稅收管理員在開展稅源調查時指出,我公司這樣計算增值稅是錯誤的。我公司應怎么繳納增值稅?
【答】2007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37號)規(guī)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tǒng)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你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瀝青混凝土不能按水泥混凝土適用簡易辦法計繳增值稅,應按適用17%的稅率計繳增值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過認證后,可以作進項稅額抵扣,并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